7.5 其他工程


7.5.1 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2 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地下一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位于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4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7.5.4 地铁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和断电自动释放的功能,并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远程控制。
7.5.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应方便人员进出,其间距应根据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的敷设情况,管廊通风与消防救援等需要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7.5.1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疏散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便根据车站的具体情况确定足够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出地面的楼(扶)梯组数和总输送能力应按照站台上的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6min内所有乘客能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配置。站台上的疏散总人数应为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与站台上的全部候车人数。
7.5.2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地铁车站站厅公共区的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若两个出入通道在站厅内的入口水平距离近,会出现疏散人员拥堵,影响安全疏散。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设备管理区外的走道,通过端门向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必须设置1个独立的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本条规定了地铁区间隧道的疏散设施设置要求。
    当列车在地下区间发生火灾,又不能牵引到相邻车站时,乘客要就近弃车疏散。由于区间隧道一般较长,难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积极利用相邻区间疏散,并在区间设置疏散平台和在相邻区间隧道之间设置联络通道,将乘客疏散到另一条非着火隧道内,再疏散到邻近车站,最后到室外地面。同时,联络通道也为消防救援人员通过非着火隧道经联络通道到达着火隧道展开救援提供条件。相邻两条联络通道的间距应综合考虑隧道的几何条件、通风与防排烟条件、隧道建造方式、隧道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7.5.4 地铁车站的出入口大多具有人员进出控制功能,这些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应能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地铁的出入口包括公共区的出入口门、进出口闸、设备区的出入口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
7.5.5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的出入口设置要求,这些出入口包括不同舱室的人员疏散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有关出入口的间距和具体尺寸等要求,可以根据城市管廊工程中不同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及管廊的建设位置环境条件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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